十年前,为方便耕种或各自所需,居住在辉县市同一村庄同一村民小组的朱甲与朱乙、冯丙将各自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互换,十年后,商用建设占用了互换后的朱乙、冯丙家的承包地,但朱甲家领走了土地补偿款6万多元,朱乙、冯丙家认为两家互换耕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由其享有,土地补偿款应该归其所有。双方诉讼法院,原告朱甲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互换前的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被告朱乙、冯丙反诉要求朱甲归还已领取的土地补偿款6万多元。
审理查明,原告朱甲与被告朱乙、冯丙系同一村民小组村民。1996年,村委会分给原告朱甲承包地1.68亩,分给二被告承包地1.6亩、0.39亩,合计1.99亩。2000年,为方便耕种,原告朱甲与被告朱乙、冯丙将耕地互换耕种,但没有签订互换协议。2010年,原来分给原告朱甲,调换后由被告朱乙、冯丙耕种的1.68亩土地被占用,原告朱甲领取了6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一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所需,可以对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本案中,原告朱甲与被告朱乙、冯丙系同一村民小组村民,双方为方便耕种将耕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法律行为,原告朱某要求法院确认互换前的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两被告朱乙、冯丙反诉要求朱甲归还已领取的土地补偿款6万多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是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二是原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两被告朱乙、冯丙604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