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法院:能动调解促使案撤事了

  发布时间:2011-04-01 10:10:31


    获嘉县法院加强庭审各个阶段的能动调解机制,使许多疑难案件得到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和案撤事了。

    李明佳以在新乡市鸿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构成工伤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向获嘉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该院依法查阅了本案的仲裁卷宗,得知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李明佳与新乡市鸿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原告主张的工伤待遇已达成协议,获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获劳仲案裁字[2008]第026号调解书,且该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51条规定: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依规定的期限履行。因此,原告就其工伤待遇已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该案的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得知,原告受伤比较严重,目前生活比较困难,且原告为此曾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若简单地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从法律程序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社会效果不好,原告还可能到其他部门信访。鉴于此,合议庭并没有简单地就本案一驳了事,而是多次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电话联系,做思想工作,并进一步到被告新乡市鸿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做调解工作,以情动人。最后,被告法定代表人表示原告曾是自己公司的工人,对原告受伤非常同情,同意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再被偿原告5000元。通过对原告释法,原告对我们所做的努力表示非常感谢,同意撤回了对原告的起诉。

    获嘉县法院的法官们能动地工作,最终使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得以解决,双方取得了谅解,一场干戈化为乌有,做到了案撤事了,从而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李军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