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午,获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休产假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获嘉县原新华书店职工张洁(化名)将获嘉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告上法庭,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原告的工资、经济赔偿金以及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张洁是获嘉县冯庄乡人,1997年元月,张洁来到新华书店上班,并被安排到该县冯庄镇新华书店当负责人。同年8月,新华书店和张洁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该合同的第六款第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照地方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2000年9月底,张洁怀孕且接近临产期,他和公司经理请了假,回家准备生孩子。一周之后,张洁在获嘉县人民医院生下了儿子。生子的喜悦笼罩着张洁一家,张洁在家里带了3个月的孩子,然后来到单位上班。可是,当张洁来到单位以后,公司负责人让张洁先回家休息。张洁起初以为是单位对她生孩子的关心照顾,她就又在家里休息了一段时间。可是,当她再次来到单位时,公司负责人仍然让她在家里休息,以后多次来单位报到,都是这样的答复。就这样,张洁因为生了一个孩子,变成了失业女工,而和张洁一起上班的许多同事现在还在上班,新华书店将张洁的养老保险金交至2007年6月。
去年10月13日,张洁到获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2010年12月10日,获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张洁和新华书店的劳动合同已于2003年7月31日终止,新华书店应支付张洁因生育间的产假工资1800元。张洁不服,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新华书店的代理律师认为,张洁和新华书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是5年,现在张洁和新华书店根本不存在劳务关系。关于张洁休产假,代理律师认为张洁没有按照正常的审批手续走,仅仅是向公司负责人写了请假条,张洁不能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
由于双方均同意庭下调解,当庭没有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