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法院民、刑结合调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纠纷

  发布时间:2011-03-31 15:57:44


    日前,新乡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和民一庭联手调解了由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案引发的四起案件。在该院法官的积极努力和多方调解下,四方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结果较为满意,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8月31日晚,新乡县农民李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县经济开发区苗庄村路口处,与史某无证酒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代某平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史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史某某受伤。后代某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家人给付死者及伤者家属现金55000元。

    三方受害人极度悲痛,要求法院对其重判,并给予高额赔偿。李某家人以家庭困难为由,在赔款上丝毫不让步。为了讨个说法,三方受害人分别将李某起诉到了法院。与此同时,检察院也以犯交通肇事罪将李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按相关条款依法进行判决。一边是三方受害人高额赔偿诉求,一边公诉机关的起诉,案子牵扯到民事和刑事,两者相互交叉,相互影响。如果民事部分处理不好就会影响整个案件,同时也会激化更大的矛盾纠纷。李树新院长当即拍板:刑事和民事相结合、四案合一做好调解工作,全力化解纠纷!民一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仔细研究案情,选准做好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两个死者家庭上,还及时与三个案件的代理人及被告进行了沟通。见四方争议较大,民一庭庭长孟令旺和庭里的法官先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单独约见每一方,认真听取他们的诉求和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在谈话中,法官让他们多从法理、情理和事理以及被告李某的家庭现实考虑,合情合理要求赔偿款。在和死者史某的妻子谈心时,孟庭长给她仔细说起发生这交通事故的起因,以案说法指出史某酒后开车属于违法行为,对乘车人史某某受伤有一定的责任。经过劝说,史某的妻子表示只要法院依法办案,她同意配合法院调解。

    做通两名死者家人的工作后,法院重新调整了调解工作方案,将四个家庭人员召集到了审判庭,面对面协商赔偿款。期间,孟令旺庭长还做通了伤者史某某家人的工作,不再在对史某提出赔偿诉求。在审判庭里,法官们倾情的劝解,李全胜家人真诚的请求,整个调解工作在互谅互让的气氛中进行。调解工作一直持续到晚上八点多钟。最终在赔偿总额35万元(不含已付款项)已定的情况下,三家受害人协商确定各自的获赔数额,四方达终于成了调解协议。

    民事案件调解结束后,刑事审判庭综合案件性质、自首情节、民事赔偿刑事谅解情况等因素,最终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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