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置地盖房、购买房屋的越来越多,不服房屋登记机关房产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时有发生。笔者查阅了辉县市法院2010年四起房屋登记机关房产登记败诉案件,均是因为房屋登记机关的房产登记产权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实际产权人不服房屋登记机关的房产登记行为,要求撤销,辉县市法院依法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撤销。
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产登记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该怎样进行审查?辉县市法院建议房屋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材料应该进行实质审查,只有进行实质审查,才能确保房屋所有权登记行为正确、合法,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该院认为应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审查登记手续、提供的材料等是否合法、齐全。房屋产权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均应提供合法、齐全的材料。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登记人员提供原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所举证据,房地产权属材料不能提供原件,复印、复制件又无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没有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法院应该认定该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
二是审查登记手续和材料的主要内容的真实性。对登记手续和材料的主要内容的真实性审查,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的,应该要求申请人员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印证。
三是对申请人员提供的材料存在的疑点,应予以核实。如果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疑点没有进行核实,就作出了房屋登记行为,说明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必要时,要深入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查验,走访基层组织,入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