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的赤脚医生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擅自给病人做手术,因操作不当给病人造成重伤。2011年3月28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判决被告人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钱某是一名乡村的赤脚医生,钱某祖传的医术会治疗各种痔疮,并且也治愈了不少的患者,在附近的几个村上都小有名气。但是钱某没有任何的行医证件,钱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在牧野区临清店等地为人治疗痔疮。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钱某在牧野区牧野乡为受害人蒋某实施了痔疮手术,由于治疗不当,造成蒋某直肠阴道瘘。经新乡市公安局鉴定,蒋某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钱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与被害人蒋某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据此,本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被告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个人诊所从事医疗活动,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