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期间不遵守监管规定,又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受伤,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撤销缓刑。2011年3月22日,牧野区人民院裁定对罪犯刘幸福撤销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并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刘幸福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5日被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期间,罪犯刘幸福未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报到手续,并于2010年3月和2010年6月在未向公安机关请假报告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离开居住地,且未定期到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一直处于脱管状态。2010年11月5日罪犯刘幸福酒后驾车与正常行驶的李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轻微碰撞,双方发生争吵,罪犯刘幸福用拳头击打李某头部,在李某倒地后,又用脚踢打,致使李某受伤。2010年11月6日,牧野分局花园派出所以殴打他人对罪犯刘幸福处以行政拘留,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罪犯刘幸福缓刑期间未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报到手续,离开居所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且酒后驾车又因细微纠纷殴打他人致伤,其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督管理的规定》,据此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