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借出摩托车 获刑赔偿两万多

  发布时间:2011-03-23 08:49:59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朋友临时借用自己的车辆应急使用,但是,河南省获嘉县的小宁(化名)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朋友小顺(化名)驾驶时造成了交通事故,没想到让别人驾驶自己的车辆却犯了罪。3月22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小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小宁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小宁和小顺是获嘉县史庄镇人,两个人住在一个村,并且关系还特别好。小宁在县城一家公司上班,小顺在家里务农,两个好朋友经常在一起玩耍。去年6月3日下午,小宁来到小顺家里,让小顺和他一起到获嘉县城玩耍。小宁在自己单位处理完事情以后,就和小顺一起回家。小宁将车交给小顺驾驶,自己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上。他们沿新焦路行驶到张翟庄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斜过公路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小宁立即打电话报了警,并打120电话对伤者进行抢救,张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顺和小宁也受伤住院。经获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顺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顺和小宁分别赔偿了被害人50000元、20825.82元经济损失。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小宁将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让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小顺驾驶,并载着自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被告人小顺、小宁均能坦白认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 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小宁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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