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张约定不明的合同,两位昔日的好朋友闹起了纠纷,最后无奈之下诉到了法院。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主动多次主持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2011年3月15日,这一起因约定不明导致纠纷的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在新乡市牧野区法院成功调解。
原告刘自飞与被告张三本宝本是好朋友,2009年4月15日,二人签订合同,约定刘自飞从张三宝处转让楼房一套,张三宝因此获利25000元。刘自飞向张三宝支付了部分楼款后,因对楼房的结构、采光等条件不满,于2010年元月份提出要解除合同,当时张三宝同意解约,同时表示愿意退还刘自飞交付的楼款,但要求刘自飞承担违约责任。此后刘自飞多次与张三宝协商,张退还了大部分楼款后,但扣留了10000元要作为违约金。刘自飞表示当初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责任仅仅写了“后果自负”,属于约定不明,要求张再退还一部分楼款,但张不同意。刘自飞一气之下将张三宝诉至牧野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已交付的楼款。
牧野法院民二庭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利用当事人的答辩期这一段时间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接触,充分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当事人的心理。法官了解到原告愿意承担一部分违约金,只是由于被告办事拖拉,再加上被告因工作繁忙,经常外出,双方有了误会,导致原告产生了怨气才要求全额返还。于是法官多次主持双方调解,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二人握手言和,原告主动提出自己承担4000元违约金,被告则退还了其余的楼款,烦恼了双方一年多的纠纷彻底消除了,还没走出法庭,二人就又称兄道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