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安监守自盗被提起公诉,10月31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均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全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闫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程飞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陶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全、闫文、程飞、陶然四人均是河南新乡某滤清器公司的保安。2007年9月初,被告人刘全、闫文、程飞先后两次在河南新乡某滤清器公司成品仓库盗窃LF9009型复合机油滤清器共20余箱、JX0818型机油滤清器共15箱,其中在盗窃JX0818型机油滤清器时,被告人程飞在门岗望风。经鉴定:被盗LF9009型复合机油滤清器价值共计17160元,被盗JX0818型机油滤清器价值共计21300元。案发后,刘全退回赃款13000元,程飞退回赃款8000元,闫文退回赃款8000元。2007年9月底,被告人刘全伙同陶然先后两次在河南新乡某滤清器公司半成品车间盗窃LF9009型复合机油滤清器共五箱;其中,在第二次盗窃4箱时,被告人陶然在门岗望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290元,案发后陶然退回赃款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全、闫文、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全、闫文、程飞在盗窃JX0818型机油滤清器时,被告人刘全、闫文积极参与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飞在该次盗窃中在门岗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全、闫文、程飞在盗窃LF9009型复合机油滤清器时均积极参与盗窃,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全伙同陶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陶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