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车辆是机动车辆或者比较大型的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机动车辆,但电动车撞死行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2011年3月14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电动车撞死行人的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磊峰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究竟为何,其中原委让我们来看一下具体案情。
2010年6月5日,陈磊峰骑电动车带着妻子和女儿去岳母家吃饭,他沿宏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走到新飞电器公司门前时,因为当时的车速很快,又加上电动车的刹车不好,等他发现前面的徐某时,只听“嘭”的一声,一切都晚了,他撞上了徐某,妻子和女儿也栽倒在地。徐某当场昏迷,接着就被送进了医院,很不幸经抢救无效死亡,系颅脑损伤导致。经新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陈磊峰系违章逆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也就是说陈磊峰撞上徐某与徐某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本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经过查看本案的肇事车辆,虽说是电动车,但是构造以及时速已经完全达到了部分机动车的要求,已经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综合以上案情,遂判处被告人陈磊峰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