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说话不算数 买方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3-11 08:33:05


    商家承诺买一送一,买方付过款后商家竟出尔反尔拒付礼品。无奈之下买方一纸诉状将该商家告上法庭。

    被告王晓光系延津县某家电城业主。2008年4月份,该家电城张贴宣传海报,内容为:家电城开业十一周年,新飞公司特举行优惠大酬宾活动,购任一款新飞冰箱,均送大礼一份(太空被、工具)……4月11日---4月13日 电话:76xxxxx 延津县某家电城。原告老王于2008年4月13日在被告处购新飞某型号冰箱一台,价款1960元。家电城以原告老王所购产品为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送礼品活动为由拒绝给付礼品。原告以被告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延津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买新飞冰箱价款1960元,并支付购买商品费用一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晓光为庆祝家电城开业进行冰箱赠品销售活动,发出的海报包含了具体的要约,要约相对人在有效期限内购买任一款冰箱即构成承诺,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王晓光负有转移主商品冰箱的主义务,原告老王作为消费者只负付款义务;同时被告王晓光作为商家应按约定另负交付赠品的义务,其两者的交易关系为型混合合同。本案被告王晓光的销售行为不具备对商品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引人误解的表示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故被告王晓光并不构成广告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限被告王晓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老王购买冰箱的赠品太空被一条、拉杆箱一个、工具一套。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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