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发之年不读书 抢劫获刑入牢狱

  发布时间:2011-03-07 13:28:47


    古时束发之年,男子应该学会各种技艺;今日束发之年,正是男儿读书学习的大好时光。然而,新乡一十五岁少年辍学在家不务正业,竟然干起了暴力抢劫的“营生”,最终还是被绳之以法。2011年3月7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红顺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红顺1996年2月出生于新乡市一普通工人的家庭,刚过束发之年,本应在学校里读书学习,如今却只能透过天窗看外面的世界。李红顺年少之时,虽说家中不富裕,但却也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和其他小朋友一样,有着天真无邪的童年和少年。但是天有不测风云风云,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改变了原有的一切。终因难以承受家庭的变故,李红顺的父母于2004年离异,李红顺跟着父亲生活。从此以后,李红顺的生活不再向往常一样,因父亲忙于生计无暇顾及他,刚读完初中一年级他就辍学了,平时在社会上游荡,网吧、游戏厅成为他常去的地方。因为家境本来就穷,李红顺经常没有钱去网吧、游戏厅消费,仗着自己力气胆量还可以,于是他就想到了抢劫。2010年5月20日,李红顺从牧野区某某宾馆对面的胡同里出来,看见被害人费某在边走边打手机,因为天黑人少,李红顺上去对费某就是一顿乱打,最后将费某的手机抢走。2010年7月4日,李红顺来到常去的那家网吧上网,但是不一会儿就没钱了,他看见旁边的张某衣着阔气,估计比较有钱。于是他上去威胁张某让其不许出声并交出身上的财物,否则就打他。最终张某交出了一部手机和200多元钱。后经举报,李红顺在一家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红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但是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五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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