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同在一所监狱服刑,因臭味相投结为“知己”,出狱后仍不务正业,经合谋后又操起了旧行当。他们针对同样的对象,使用同样的手段实施盗窃,自2009年3月份以来,他们在新乡市及其周边地区疯狂作案30余起,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3月3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五年至十四年不等。
平某、宋某、盛某、武某是本案的四名被告人,四人都有前科,其中平某有四次前科,平某、盛某和武某有两次前科,并且他们的前科都是盗窃罪。此四人在监狱服刑的时候认识,因为曾经干过同样的勾当,所以互相就成了好朋友。在他们刑满释放后,由于好吃懒做,生活常常捉襟见肘。在一次相见中,他们又“密谋”重操旧业,经商量后,他们为以后的盗窃制定了详细的分工,盗窃的对象全部是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老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
他们的作案都是这样的:他们首先由一人在银行的营业厅内蹲点,发现有老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有办理取款业务时,蹲点的人就将此信息传达给外围的人,通常外围有两到三个人。此后外围的人尾随取款人,时机成熟的时候,他们采取一人上去佯装寻求帮忙,一人实施盗窃,另一人掩护或转移赃款的形式完成盗窃。等受害人反映过来,他们早逃之夭夭。多行不义必自毙,在一次盗窃中,因外围的武某配合不好,当场被路人捉住,随后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后经侦查,自2009年3月份以来,他们在新乡市及其周边地区疯狂作案30余起,手法全部相同,盗窃对象也全部都是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老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平某、宋某、盛某、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四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都是主犯,又加上其盗窃的对象都是弱势群体,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案情,遂判处平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宋某有期徒刑九年零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盛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武某有期徒刑五年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