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组成团伙,从2009年3月份开始到案发的2010年5月份,以面包车为作案工具,流窜封丘、延津、原阳、长垣等地,专偷农民养殖的猪羊,疯狂作案32起,其中盗窃羊32只,猪120余只,另有复合肥、尿素、花生拌种剂、玉米种、电动喷雾器、气泵、洗车机、电焊机及摩托车配件、三轮摩托车、小麦、手机等物品若干,可谓见啥偷啥,啥都不嫌。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封丘法院审理后,对六名被告人分别处以二十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严惩了犯罪分子,保护了农民的财产安全,维护了农村的安全稳定。
经审理查明,以曹某为首的七人盗窃团伙,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流窜封丘周边地区,利用养殖场一般都建在村外的“优势”,趁夜深人静,疯狂作案。如2010年5月10日夜里,被告人曹某伙同张某、董某、董某某预谋后,四人开曹某面包车潜到曹岗乡某村,将该村杨某家中的12只羊盗窃走,经作价被盗的羊总价值7060元。2010年4月22日夜里,被告人曹某伙同张某、董某、董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四人开曹某面包车潜到城关乡一个门市部,将门市部内的复合肥、尿素、花生拌种剂、玉米种、电动喷雾器等物品盗窃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926元。2009年12月4日夜里,被告人曹某伙同张某、董某、董某某预谋后,四人开曹某汽车潜到王村乡,将该村张甲养猪场内9头猪盗窃走,将猪以低价卖给张某某。经作价被盗的9头猪总价值 8910元。2009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边某伙同赵某、董某、王某、齐某预谋后,四人开齐某的长安之星汽车潜到陈桥镇,将该村陈某家的5袋小麦盗走,经作价被盗的小麦总价值372元。
七名被告人以同样的手段共作案32起。
另查明,2010年4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曹某伙同董某预谋后,二人开董某的摩托车游到居厢乡赵陈公路,采用暴力手段将孙某的手机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50元,经作价,被抢的手机价值1470元。2010年5月5日晚上9时许,曹某伙同董某游到王村至马台村的中间,以同样的手段将杨某的一部手机和现金300元抢走,经作价被抢的手机价值290元。
该案的第一被告人曹某于2009年8月13日晚上9时许,潜到王村乡桥头,看见张xx一人从此经过,将张xx截住并采取掐脖子并语言威胁等手段在桥北头西南边的一条小路上将张xx强奸。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齐某案发后,均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退还赃款40000元,孙某退还赃款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董某、张某、边某、王某、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曹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曹某、董某、张某、边某、王某、齐某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后,封丘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73000元。
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63000元。
对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处以十二年至二年半的有期徒刑,并并处罚金。
同时,该案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张某某、孙某,一并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