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大盗”技术差 罚款判刑都不落

  发布时间:2011-03-03 09:29:26


    本想偷几箱蜜蜂卖钱,但无奈自己没养蜂技术,还没找到买家,偷到的蜜蜂便飞的飞,死的死。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罚款判刑都不少。2011年2月28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申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申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正月,被告人申鹏正在家里打麻将,同村的申建打电话找他说有点事。申鹏便到申建家里,俩人喝了七、八两酒后,申建开口说:“西边有放蜜蜂的,我已经搬好5箱,你跟我去拉来吧,到时候我3箱你2箱。”听后申鹏满口答应,俩人开着三轮奔马车便去拉货。当二人将事先转移的5箱蜜蜂搬到车上以后,申建说:“兄弟你再去搬一箱吧,我慢慢往前走。”当申鹏再回去刚搬起一箱时,一束手电光照到脸上,养蜂人马某大喊:“哎!抓贼!”申鹏丢下蜜蜂回头就跑,气喘吁吁地跑到奔马车上,二人一溜烟地开走了。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五箱蜜蜂价值4320元。养蜂人马某发现蜜蜂被盗后,经过分析初步认定是临近村的村民所为,便逐村暗地里打听谁家养了蜜蜂。在打听过程中,马某偶遇另一养蜂人王某,两人攀谈中了解到2009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王某在延津县森林公园对面养的蜂蜜也被盗走两箱。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箱蜜蜂价值1350元。二人分头打听,终于打听到某村申鹏家有2箱蜜蜂。马某王某悄悄赶到申鹏家,从门缝中看到蜂箱,一眼便认出是自家的蜂箱,二人遂赶往派出所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申建于2010年8月1日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259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鹏、申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申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申建到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延津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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