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年轻人趁着夜深人静,竟打起了工商所的主意。一人望风,二人爬墙,此行顺利得手。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以盗窃罪各判处被告人孙永、郭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2000元;判处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孙朋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
孙永,29岁;郭伟,22岁;孙朋,19岁。三人均系封丘县农民。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8日夜9时许,被告人孙永、郭伟、孙朋三人密谋后,由郭伟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到荆隆宫乡工商所,郭伟负责望风,孙永、孙朋两人跳入院内,盗窃电脑三台、打印机一台、光波炉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96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永、郭伟、孙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孙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判处;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遂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