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某村农民刘立一天晚上翻墙进入邻居家中盗窃近4000元,次日失主发现后报了案。刘立担心东窗事发,将偷走的现金扔回失主院子里,随即又去延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月20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1月5日晚,刘立吃完饭在村子里溜达。走到村口时发现邻居王祝一家人向村外走去,刘立心想:“最近手头比较紧,去弄点钱儿花花。”便翻墙进入王祝家中,将王祝放在卧室床头柜中手机盒里的3950元现金盗走。次日上午,王祝发现家中被盗,便向公安局报案。刘立害怕事情败露,就将偷走的3950元现金装在一只白色手套中,扔到王祝家院里。事后仍担心警察来抓捕,刘立便当日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立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延津县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