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理发店组织卖淫 嫖客举报案发获刑

  发布时间:2011-02-22 16:29:35


    新乡市牧野区一女子打着开办理发店的幌子,多次在店内组织卖淫。因一次态度不好,与嫖客发生争执,事后该嫖客向公安机关举报。2011年2月20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立,女,1972年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一直在从事个体美容美发。因闲单独从事美容美发行业赚钱太慢,自2009年1月以来,李立多次在自己开办的美容美发店内,有组织地聚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在2010年7月的一天,因李立的态度不好惹恼了嫖客陈某,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立组织卖淫,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同日,李立向公安机关自首。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案发后,被告人李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且于归案后将所获赃款退还,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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