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唱歌砸电视 赔了钱财还获刑

  发布时间:2011-02-10 09:38:51


    唱歌本是让人高兴的事,可兴奋过头又做出过激的行为那就不妥了。新乡一男子酒后到KTV唱歌,兴奋过头加上酒精的刺激,将KTV内的液晶电视砸毁。2011年1月28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旭,男,1986年出生。2010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旭下班后闲着没事,便约了朋友李某、赵某一块出来喝酒。席间他们喝了一瓶多的白酒,饭后他们觉得还不尽兴,李某提议去KTV唱歌。于是他们来到了附近的一家KTV,点了一个包厢就进去了。在唱歌的过程中,因为过度兴奋又加上酒精的刺激,被告人张旭掂起桌上的烟灰缸便向包厢内的液晶电视上砸去,电视机当场被砸毁,KTV内的保安闻讯将三人控制起来并报了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非法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被告人张旭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原谅,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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