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起纠纷致轻伤 取被告人谅解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1-20 14:41:51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以和为贵的主流思想已经慢慢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但是仍有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存在,对于一些触犯法律需要获刑的现象,惩罚固然重要,救治也同样重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惩罚被告人,而且还积极从法律上救治他们。

    被告人熊伟,男,1985年出生。2010年4月2日19时许,在新乡市牧野区劳动桥北与同行的男子杜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失去控制的熊伟抡起路边的木凳将杜某的头部打伤,造成左鼓膜外伤性穿孔,经鉴定属轻伤。但归案后,被告人熊伟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杜某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杜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对于违法犯罪现象,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惩罚不是最终的目的,救人才是我们的初衷。

    综合以上案情,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法院的良苦用心,共同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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