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人民安全的保护神,是人民的忠诚卫士,无数的违法犯罪分子常常是望而生畏。可是,新乡一名胆大男子不仅敢砸警车,而且还敢打警察。2011年1月14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合议,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常纯,男,1977年出生。2010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常纯在新乡市一家饭店门口突然将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左后窗砸碎,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张某、曾某立刻上去制止。在制止的过程中,常纯又开始殴打民警,最后还是被民警制服,但张某、曾某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3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纯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和车辆损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案情,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