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法院在“集中执行月”活动中,不断加强和解工作力度,快速执结了12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金融企业实现债权45万余元,既维护了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得到了被执行人的称赞,实现了法律效果会议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获嘉县某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范某、刘某和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范某在信用社贷款25000元,由刘某、刘某某担保。该借款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范某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3092.64元,罚息11899.08元,受理费435元,刘某、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人均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故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在人依法向三人送达执行手续后,发现范某、某均家境清贫,且因做生意赔了钱,尚有外债十几万元,而刘某某年过六旬,身体不好,不能外出打工,只有一家小卖铺的微薄收入维持一家五口人的日常生活。如果强制执行,必然给这三个家庭造成严重后果,也会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于是,执行人员多次组织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三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目前,三被执行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第一期执行款。
在办理获嘉县某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刘光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执行人员经过了解,该系一调解案件,是因为刘没有按照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于是,他们分析其中可能有什么原因。带着这个疑问,执行人员来到刘的家中依法送达执行手续,但刘本人不在家,其妻子也说不清事情的原委。后来又多次寻找刘,都没有见到本人。元旦期间,从知情人处得知刘已回到在家中,执行人员放弃休息时间,立刻奔赴到刘家,同其进行了三个小时的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到刘在信用社还有两笔贷款,仅本金就有十几万,由于罚息太多,刘希望通过法院调解一下,一并把这几笔贷款统一还清。于是,执行人员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请到法院,一同协商。最后在信用社合法合理的幅度内,给刘减免了一部分罚息,刘光银十分高兴,在两天内已经把款全部还清。这样法院不仅执结了案件,使信用社提前实现了两笔逾期多年的债权,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减免了部分罚息,被执行人也十分满意,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