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法院执结一批金融借款案件

  发布时间:2011-01-17 08:45:23


    在集中执行月活动中,获嘉县法院执行干警连续奋战,运用多种方法,执结了12件金融借款案件,为金融机构实现了45万余元的债权。

    张巨信用社申请执行范永治、刘家满、刘成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范永治由刘家满、刘成伟担保在信用社贷款25000元,到期后没有归还,信用社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三人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3092.64元,罚息11899.08元,受理费435元,但三人仍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故张巨信用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依法向三人送达执行手续后,发现范永治、刘成伟家庭环境十分清贫,做生意赔了钱,外债还有十几万元,而刘家满年龄已经63岁,身体不好,不能外出打工,只有一家小卖铺的微薄收入维持一家五口人的日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制执行,必然给这三个家庭造成严重后果,也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反映。于是,承办人找到申请人,经过执行人员的努力协调,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申请人同意让三人分期履行把贷款还掉,现在三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第一期执行款。

    刘光银于2008年贷获嘉县农村信用联社张巨信用社50000元,到期未还。张巨信用社起诉后,刘光银与信用社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光银于2010年7月30日前归还利息20000元,于2010年9月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到期后,刘光银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张巨信用社于2010年10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接到该案后,认为既然在审判阶段已经达成了调解书,到期后却不按约给付,肯定是有原因的。带着这个疑问,承办人来到刘光银的家中依法送达执行手续,但刘光银本人不在家,其妻子也说不清事情的原委。后来一连几次到刘光银家,都没有见到其本人。今年元旦期间,从知情人处得知刘光银正在家中,承办人王晨光放弃假日休息,立刻来到刘光银家,和其一谈就是三个小时。通过谈话,了解到刘光银在张巨信用社还有两笔贷款,仅本金就有十几万,这样罚息太多,几乎是本金的一倍了,刘光银想通过法院和信用社,一并把这几笔贷款统一还清。这件事情涉及部门较多,沟通协调有一定困难,需要付出很大精力,但承办人从当事人的实际权益出发,将申请人信用联社和张巨信用社的负责人都请到法院,一同商量该案。最后在信用社合法合理的幅度内,给刘光银减免了一部分罚息,刘光银十分高兴,表示在两天内把款全部归还。这样法院不仅结了案,还使信用社提前实现了两笔逾期多年的债权,为被执行人减免了部分罚息,刘光银也很满意。

    该院在执行工作中,干警注重保障当事人和群众的基本人权,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以人性暖人心。当事人对执行人员寄予充分的信赖,对公正执行赋予高度的信任,达到“案结事了”、“案结事好”的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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