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发布时间:2011-01-17 08:44:24


    山东籍男子蔡振生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河南新乡销售分公司某站的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从油罐中盗取油品外卖,非法牟利十万余元。2011年1月12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蔡振生有期徒刑七年。

    2009年8月上旬,被告人蔡振生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河南新乡销售分公司某站的经理的职务之便,私自从油罐中盗取油品外卖。2009年9月21日公司进行检查盘点时,发现该站库存损耗超出允许最大损耗一万五千多升,价值十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振生逃匿,经网上通缉,于2010年8月1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振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且案发后,赃款未追回。综合以上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同时,通过判决教育我们广大公民,莫向任何他人或国家之物伸手,伸手必被捉。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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