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粮食多卖些价钱,王显伙同其他六人打起了粮食公司电子磅秤的主意,遥控操纵六车小麦增重近百余吨,价值145018元。1月11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07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显伙同其他六人(均已判刑)到延津县海润公司出售小麦。为了多卖些钱,几人打起了海润公司电子磅秤的歪念头。一伙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电子遥控增重装置,操控海润公司的电子磅秤,致使六车小麦共增重93.56吨,价值145018元。王显分得赃款30000元。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显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电子磅上安装遥控增重装置,隐瞒货物真实重量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显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显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显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