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一男子因老板欠其工资,多次催要并屡遭拒绝,便产生了杀死老板的念头,挥刀砍向了老板,也断送了自己的自由。1月10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冯振宇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冯振宇,男,现年20岁,初中文化。2010年2月至5月在新乡市某厂工作,期间因老板刘某欠其工资1200余元,被告人冯振宇于6月份多次到厂里找老板刘某要拖欠的工资,遭到刘某多次拒绝,于是被告人冯振宇产生了杀死刘某的念头。2010年7月15日,被告人冯振宇在火车站批发市场买了一把水果刀,7月16日10时许携带水果刀找到刘某,并用刀将刘某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向法庭表示对被告人冯振宇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振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冯振宇犯罪情节较轻,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后,牧野区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