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厂工人因琐事生纠纷 挥刀相向两人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0-12-30 16:37:55


    本是同厂工人,因工作琐事起纠纷,挥刀相向,两人一重伤,一轻伤,最终两人都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代价。12月28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梅立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赵军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梅立德,男,现年17岁,男,初中文化,被告人赵军民,男,现年22岁,初中文化,两人同系新乡市某食品加工厂工人,被告人梅立德与赵军民从事的是流水线工作,梅立德是赵军民的上线,2010年3月12日10许,在食品加工厂工作的车间,被告人梅立德由于动作慢了一些,影响了流水线下面的赵军民的工作,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在厮打过程中,两人用工作期间使用的分割刀将对方捅伤。经鉴定,梅立德所受损伤系轻伤,赵军民所受损伤系重伤。庭审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民事赔偿在相互抵消后,因赵军民所受损伤系重伤,花费较大,梅立德再赔偿赵军民经济损失8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并向法庭请求对对方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立德、赵军民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梅立德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均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且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社会效果后,牧野区法院依法对二人做出了适用缓刑的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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