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田帅在驾校学习时,曾借用同学李某的摩托车使用,并借机悄悄配了一把钥匙。两个月后,在学车时田帅趁其不备,从驾校院内把李某的摩托车盗走。封丘法院审理后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田帅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被告人田帅与李某同在封丘县一驾校学驾驶时,曾借用过李林康的摩托车,并配了一把摩托车钥匙,俗找机会将车盗走。2010年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田帅将李某停放在驾校院内的银灰色雅马哈125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4980元。盗后被其家人发现,田帅父亲将摩托车交给公安机关,退还受害人。被告人田帅于2010年11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白天无人之机,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帅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放之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