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联通公司延津分公司和延津县电业局在自已通讯电缆和电力设施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排除危险而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日前,两家企业被延津县法院判赔165131.2元。
2006年8月9日夜,联通公司位于延津县东屯镇的一处通信电缆发生事故,倒塌的电缆线杆将距离不远的电业局的高压线杆拉断,致使高压电线下坠至地面1米多高,并横跨在公路上。8月10日凌晨,受害人王某等人乘坐杨某驾驶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去打工时,由于天色还早,视野不清,杨某没有注意到横跨在公路上下坠的高压线,车头驶过后,电线将坐在后车厢里的王某挂住,巨大的惯性将王某挂出车厢,重重摔在公路上。王某于2006年将联通公司延津分公司、延津县电业局及车主杨某告到延津县法院。延津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新乡中院终审判决联通公司延津分公司、延津县电业局和杨某分别承担事故责任的27.5%、27.5%、35%。2010年5月24日,王某以要求赔偿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起诉三被告要求赔偿42万多元。
2010年7月,经司法鉴定,王某脑损伤构成五级伤残。2010年9月,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王某构成二级伤残。最后,延津县法院判决联通公司延津分公司、延津县电业局分别承担27.5%的责任,各向王某赔偿82565.6元。车主杨某赔偿10508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