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牧野区法院民一庭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积极为当事人诉讼创造便利条件,运用调解方法促使一起欠款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调解协议约定再度合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是一位某省级报刊的新闻记者。2004年11月2日以来,张某先后20余次在原告翟某经营的数码图片冲印部打印图片、购买彩色胶卷、洗印照片等,累计拖欠各种费用共计1230元整。翟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张某偿还图片打印冲洗费1230元,并赔偿因讨要欠款所产生的通讯费、误工费、文件打印费及诉讼代理费共计1000元,该案原定于2009年2月11日上午开庭,但因张某2月11日要赴外地采访,于是张某于2月10日上午10时找到牧野区法院民一庭该案承办法官沈志勇要求法院调解。沈志勇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其诉讼,于是就主动打电话征求原告翟某是否同意庭前调解。经过一番工作,最终在将近中午13时许,原、被告双方在牧野区法院民一庭办公室化干戈为玉帛,前嫌尽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兑现全部欠款及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它诉讼请求,双方约定将再度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