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办理离婚 只为逃避赡养双亲

  发布时间:2010-11-17 17:23:13


    年近40岁的王爱家与妻子恩恩爱爱,一家人和和睦睦。突然有一天,夫妻二人毫无征兆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约定一切财产都归妻子所有。当邻居们都在为此事诧异不已的时候,王爱家的母亲一语道破缘由:“这个不孝子啊,为了不养活我们竟然能办出这种事!”二老遂一纸诉状将儿子王爱家告上法庭。

    二老共生育二子一女,均由二老抚育成人并成家立业,被告王爱家系其次子,其长子与女儿均尽到了赡养义务。被告王爱家和周兰芝与1993年结为夫妻,婚后二人同父母亲居住在老院。1994年被告与其兄长王爱民签订管父母分单,约定二原告与被告居住在老院,直至二原告去世。由于被告王爱家和妻子长期在外打工,便和兄长王爱民约定,王爱家的土地由王爱民耕种,所得收益归王爱民享有。2008年被告王爱家回到家里,向其兄长王爱民索要其土地收益。王爱民以二人事先约定为由拒不支付,被告王爱家便要求其父为其索要。手心手背都是肉,父亲老王不好做决定,让兄弟俩自己解决。被告王爱家认为父亲故意偏袒老大,心里甚是不服,借翻盖老院房屋之由,不让二老居住,且不尽赡养义务。二原告曾诉至本院,被告王爱家以翻盖房屋的钱是由其妻周兰芝所借,二人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老院的院子、房子归周兰芝所有为由不同意二原告居住在新房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中二原告将被告从小抚养成人,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现二原告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被告理应对二原告在住房及生活上尽其赡养义务。在被告与其兄的管父母分单中明确了二原告住房在被告居住的老院,直至去世,被告理应在老院房屋拆除后在新房中对二原告住处予以妥善安置,并且要求被告每年给付他们每人赡养费1500元也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爱家在老院所建北屋最东间的南半间归二原告居住,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二、被告王爱家自2011年起于每年元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原告当年赡养费3000元。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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