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仅4天再次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0-11-17 17:14:15


    2008年7月曾以盗窃罪入狱两年零六个月的张亮在刑满释放4天后,再次因盗窃罪被刑拘,2010年11月15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1岁的李亮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释放后的张亮竟然不知悔改又想从操就业,6月24日0时许,李亮在街上闲逛看有没有自己想要的,当走到新乡市红旗区石榴园大街与中同街交叉口时,看到有一电动车,在电动车旁边转了好几圈,找到时机将富士达牌白色电动车盗走,价值1360元。案发后,赃车追回,已发还裴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盗窃犯罪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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