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分别被判处被告人林涛、林清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均被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19岁的林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0日被判处罚金1000元。之后,又因涉嫌抢夺,于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今年22岁的林清,曾因涉嫌抢夺,于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
2010年6月19日20时许,林涛、林清又凑在一起商量准备弄点零花钱,于是,二人驾驶摩托车在路上寻找目标,当行驶到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孟姜女河桥北侧100米处,乘人不备,迅速抢夺下路人王某随身携挎的黑色小包,包内有现金50元和粉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8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王某。
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涛、林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林涛、林清系共同犯罪,林涛、林清系共同犯罪,此二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酌情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