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滋事目无法纪 妨害公务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0-11-08 08:27:27


    面对执行公务的民警,不但不配合,反而侮辱、谩骂,以暴力、威胁阻碍民警执法。11月3日,王民心、王集中二人被辉县市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2010年2月3日,被告人王民心、王集中等人酒后在辉县市孟庄镇某村无故拿石块拦截公交车,殴打司乘人员,遂王民心、王集中被出警的孟庄镇派出所民警范春、王恒带到孟庄派出所接受情况。被告人王民心、王集中在孟庄派出所值班室,侮辱谩骂公安民警,被戴上手铐后,被告人王民心继续谩骂、威胁、拽拉范春,并用拳头击打上前劝解的公安民警王恒的面部,致王恒鼻骨骨折属于轻伤,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民心一次性赔偿王恒损失3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民心、王集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王民心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恒的经济损失,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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