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0-11-05 09:13:47


    2010年6月26日,申请人高小梅、石加忠夫妇从被执行人师恕有手中接过自己的孩子师灵昭,这起历时两年之久的抚养权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高小梅、石加忠在宁波市打工相识,于2002年开始在宁波市租房同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3月,二人生育一男孩,因经济困难,故在孩子出生后40余天,将男孩交师恕有抚养,双方当时未约定任何条件。师恕有将男孩带回原阳县师寨镇师寨村,并为其办理了户口登记,为男孩起名师灵昭。2007年,高小梅与石加忠办理结婚登记,因石加忠系离异后再婚,并已采取绝育措施,故石加忠夫妇迫切想要回孩子,与师恕有进行协商,承诺给其一定补偿,但师恕有不同意。石加忠夫妇于2007年12月4日向我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原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将师灵昭归还申请人,申请人给付被执行人3万元补偿。判决生效后,师恕有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于2008年5月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该案后,执行局局长冷红月高度重视,亲自与办案人员分析案情,商讨解决方案,同时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做工作,力促其主动履行。但师恕有一直拒不履行,不仅将师灵昭藏匿起来,其本人还长期躲避在外,办案人员通过各种途径找寻师恕有,始终未果。鉴于师恕有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我院遂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0年6月,师恕有被原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抓获,办案人员获知该消息后,立即前往刑警队,再次对师恕有做工作,在法律的威慑和办案人员的耐心教育下,师恕有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将师灵昭交还给高小梅夫妇,同时石加忠夫妇也将3万元补偿款交给了师恕有,此案得以画上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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