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省钱贪便宜,明知道电动车是偷来的,却还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不但犯了罪,还被罚了钱。11月4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海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海军在建设路上某羊肉汤馆吃饭时,被一过路的熟人王某喊到一边,问道:“军哥,要不要电动车?”赵便随口问了一句:“车在哪?先看看吧。”在王某的带领下,两人来到饭馆对面,王某指了指停在路边的八成新的新日牌电动车说:“就这辆,100元块钱你要不要?”赵问:“车哪来的?”王说:“偷来的,你要不要?”赵说:“要。”说完后,赵便开始掏钱,赵掏空了身上的所有口袋才凑了70元钱,赵对王说:“就这些了,行不行?”王说:“行。”就这样,被告人赵海军在明知电动车是偷来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了该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6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海军在明知所购买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赵海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牧野区法院遂依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