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赔钱 翻脸不认犬

  发布时间:2010-10-08 08:41:47


    自家饲养的狗入户致人损害,为躲避赔偿,狗的主人老张一口咬定这狗不是自己的。但是受害人老王提供的证据链客观、关联、合法,据此,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老张赔偿原告老王治疗费、西药费、化验费共计1634.50元。

    一天上午,原告老王正在自己家中干活。一条狼狗钻进院里上来朝着老王脸上就是一口,顿时老王血染衣衫。凶狗咬人后转身就跑,这时老王不顾自己的伤,一路小跑尾随着狗回到了老张家,便向老张要求赔偿。为了不赔钱,老张辩称自家没有养狗。于是老王一纸诉状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老张仍然坚持这狗不是自己的,并提供了12名证人的书面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原告老王提供的证人证言、受伤照片、诊断书等证据材料合法有效,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能够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在自己家中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共花费治疗费、西药费、化验费共计1634.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就是致伤原告之狗的饲养人,对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延津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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