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行驶撞人致死 电瓶车按机动车认定责任

  发布时间:2010-10-08 08:34:29


    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动三轮车撞人致死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轮车驾驶者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值得思考的是,此次事故中,电动三轮车是以机动车来认定责任的。

    2008年11月18日晚8点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沿新濮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卫辉境内15公里+200米处时,撞上了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颅脑损伤。张某遂驾驶电动三轮载着刘某到医院救治,终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11月19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此事故经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审理中,经调解被告人张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45万元。

    在责任认定阶段,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认证张某所驾驶的电瓶三轮车自身重量和设计时速均超过非机动车的含义,该电瓶三轮车应认定为机动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并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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