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心女抛夫弃子离家私奔 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发布时间:2010-09-29 09:17:59


   因嫌自己丈夫窝囊、没出息,负心女狠心抛下年仅六岁的儿子离家出走与别人私奔。丈夫带着幼子十年苦苦寻妻,导致家中耕地荒芜,家境每况愈下。但更出乎意料的是,十一年以后其妻竟与新任丈夫回到该村若无其事地继续生活。丈夫难以忍受妻子的公然背叛,便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延津县检察院以重婚罪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1日,延津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艳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孙红军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990年春,延津县某村村民李长江依据当地风俗,在家摆了几桌酒菜,与被告人刘艳办理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且从无争吵,感情良好。由于平时比较闲,刘艳渐渐迷上了打麻将,不分昼夜,不着家门。与这些牌友相比,刘艳觉得自己的丈夫“活得不够潇洒”,太无能太没出息了,遂起厌恶之情,产生了“不愿和他过了”的想法。刘艳和牌友孙红军经常一起打牌,二人“比较说得来”。1998年,刘艳见他单身一人,便向他表达爱意:“咱俩过吧。”孙红军知道刘艳身为人妇,便推辞说:“不中,都是一个村的。”刘艳又向前一步说:“有啥不中?”随后便逼着孙红军和她一起离开村子到南方去打工,并且一起生活,之后二人生有一女。2005年二人回到延津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回到南方打工。2009年5月,刘艳和孙红军又回到该村继续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艳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孙红军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孙红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判决宣判后法官解释说:“虽然李长江和刘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于1994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婚姻结婚登记条例》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虽未登记但法律仍保护二人形成的事实婚姻。而后刘艳有配偶而重婚,孙红军明知刘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虽然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责任编辑: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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