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撞死人 积极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0-09-15 17:29:17


    醉酒驾车,出了车祸,撞死别人,害了自己。9月14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该起交通肇事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曹浩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曹浩然,男,现年25岁,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3月15日22时30分,被告人曹浩然醉酒后驾驶轿车沿新乡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与和平路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刘某相撞,后驾车逃逸。被害人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曹浩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浩然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浩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曹浩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后,牧野区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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