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3元钱大打出手 一人受伤一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0-09-15 17:27:32


    只因少付3元钱饭钱,店老板和顾客大打出手,最终酿成一人受伤一人获刑的悲剧。9月13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巫一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巫一华,男,现年38岁,初中文化,在新乡市建设路开了一家饭店,2009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害人程某在该饭店吃完饭结账时少给了3元钱,饭店服务员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吵,争吵中,被害人程某将该饭店一餐桌掀翻,饭店老板巫一华闻讯赶来,随即与程某争吵起来,随即互殴,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巫一华随手掂起桌边的凳子向被害人程某的头部砸去,致使被害人程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所受损伤系轻伤。在本案诉讼过程当中,被告人巫一华与被害人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程某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一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巫一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也有过错责任,对被告人巫一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后,牧野区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