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纠纷大动干戈 致人轻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9-15 08:18:46


    只因摩托车与电动车撞了一下,两车主起纠纷,最后竟挥刀相向,最终导致一人受伤一人入狱的惨痛局面。9月8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志毅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57317.9元。

    被告人徐志毅,男,现年20岁,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10月25日8时许,因路上拥挤,被告人徐志毅骑的摩托车与迎面过来的被害人程某骑的电动车撞了一下,二人互骂了几句,遂互殴起来,没占上风的徐志毅随后到临近的朋友家取刀并返回现场,将被害人程某面部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系轻伤,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被害人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加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7317.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志毅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且系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徐志毅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志毅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因此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牧野区法院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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