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亲属犯罪 获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0-08-31 09:44:06


    辉县市的王明红在其叔王某涉嫌强奸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竟多次找到杨某,要求和解此事。并与杨某签订和解书,到公安机关撤诉。日前,辉县市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王红管制一年。

    2007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明红在其叔王某(已判刑)因涉嫌强奸杨某(已判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王某之妻张某(已判刑)策划下,与王某一起,多次找到杨某,要求和解此事。2007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明红与王某及杨某签订由张某拟定的协议书,杨某在得到了35000元赔偿后,由王某、王明红带领到公安机关撤诉,称自己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因涉嫌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红伙同他人为涉嫌强奸犯罪的王某做假证明包庇,意图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处管制一年的处罚。(文内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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