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农民工在建筑工地辛苦打工,却因无信包工头之间互相推诿迟迟要不回血汗钱。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在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郭某支付10原告工资款共计6924元。
2008年12月,郭某、石某、郭某某雇用靳某等10人在他们承包的建筑工地干活,并给10人确定了工资标准。截止到2009年初,10人应得工资款共计6924元。经靳某等人多次催要,2010年2月,郭某、石某给10人打了张欠条。靳某等再持欠条要账时,三人之间开始互相推诿。无奈,靳某等将郭某、石某、郭某某告上法庭。在庭前调解中,郭某、石某承认了欠款的事实,但在开庭时二人经传唤却拒不到庭。被告郭某虽到庭参加诉讼,却辩称工程是三人承包的,郭某某管账,自己负责技术,也是给郭某某、石某二人打工的,所以欠款应由郭某某、石某偿还。
法院依据相关证据,查清以下事实:郭某某、石某、郭某为合伙关系,在与他人签下工程承包协议后,雇用靳某等10人为其干活。因三被告之间发生矛盾,对靳某10人6924元的工资欠款相互推脱,均不履行给付义务。故法院判令被告郭某某、石某给付10原告工资款6924元,被告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