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和气生财”。而新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却因股东和出资人之间闹矛盾不能共同经营,致使公司陷入停产的困境,最终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判决解散。
2005年6月,闫某、郝某在李某租用的5.1亩土地上动工建厂房。2006年2月,厂房建成后,闫某、郝某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闫某,自然人股东为闫某、郝某,李某以租用的土地出资入股,但未办理相关手续。2007年10月20日,因公司拖欠土地租赁费,李某和闫某、郝某发生纠纷,在将工人全部逐出厂后,李某强行进驻公司,造成公司长期无法正常经营。2010年1月,闫某、郝某二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闫某、郝某与实际出资人李某均有权管理公司,由于长期发生矛盾,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双方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故对二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给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