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叔伯兄弟,却因土地边界问题争执不休,先打了二场民事官司,后又各立了一个民事、行政案件,其间还多次上访,我院应举法庭、行政庭干警联手数次奔赴当事人所在的村巡回办案,多方调解,正所谓精诚所致,金石为开,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月6日,两庭干警又到达争议现场,督导双方按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冰释前嫌,当场息诉撤案,广大群众及乡、村干部对法官们不辞辛劳一心为民的工作态度以及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表示了尤衷的赞赏。
现年52岁的李远与现年40岁的李领均系封丘县陈固乡的农民,且系叔伯兄弟。1996年秋,该村土地调整,二人在同一个分地号内,为了种地方便,经协商先由李领种南地,李 远种猪场地。一年后,因故又把责任田调整了过来,后李领与李远因土地边界发生纠纷,经该村委会调解未果。2007年元月3日,李远驾驶拖拉机将李领的长161米,宽9米的麦田毁掉。李领于2007年1月25日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远赔偿其损失1350元,或小麦263.48公斤。经审理,我院判决李远赔偿李领小麦损失731.9元。李远不服又上诉至新乡市中院,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8年6月11日作为哥哥的李远,以李岭侵占其耕地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并出示了陈固乡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本案由我院应举法庭承办,接案后,孙思军庭长经过阅读相关材料,实地走访及调查相关人员了解到:李远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标示的面积比实际面际大,如果依法判决,事必激化更大的矛盾,如果不依法判决,不仅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难以化解,而且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也必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当事人上访告状也是意料中的事。如何既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平息双方的争端,又能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成了孙思军庭长苦苦思索的问题。正在这时,作为被告的李领于2008年11月20日又以陈固乡政府、本村村委会为被告、李远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陈固乡政府颁发给李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李领向法院提出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请求,我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封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民事诉讼。
我院行政庭受理此案后,郑学成庭长认为,本案如果依法判决必将进一步激化双方当事人因误解对法院、乡政府、村委会的矛盾。首先,本案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实有瑕疵,这和颁发时相关人员工作不认真有关,这种情况在目前的农村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撤销该证,可能引起群体性的土地诉讼案件,当地政府的工作也将十分被动,十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如果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势必不服上诉上访,从而激化新的矛盾,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因为在立行政案件时,原告李领就对郑学成庭长讲,如果法院不撤销该土地证,其将一直上访,直止达到目地为止;而李远则称,如果法院把土地证撤掉,其将起诉乡政府,要求赔偿。
一直关注此事进展情况的孙思军庭长主动找到了郑学成庭长,针对这两个案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探讨,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力争调解结案。
由于李远、李领二人矛盾日久,还因此事打过架,结怨较深,要想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必须找准一个契入点。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了两个重要的线索。1、李远、李领二人土地边界问题并不是某一方故意,而是调整、耕作土地时无意识的原因所致;2、查找到了分地时的原始帐目数据。以此为契入点,二位庭长首先通过双方的亲戚、朋友从亲情、乡情等方面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 由对抗逐步接受调解后,又适时从情、理、法等方面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讲明依法判决的后果以及将要引起的矛盾冲突,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分地时的原始账目为依据,重新界定二人边界的共识,并据此达成了和解协议。为了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二位庭长又应乡政府、村委会及二人的请求,打破“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把双方并没有起诉到法院,但有争议并和本案有关联的一块地也进行了重新调解界定。2月6日,我院应举法庭,行政庭全体工作人员,在乡干部、村干部的配合下,在双方争议地块进行重新界定。在量地现场,陈固乡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的干部及围观群众有100余人,当法院干警重新制定好地界后,围观干部、群众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李岭与李远当场要求息诉撤案,双方均对法院所做的努力表示满意。以上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依法判决而可能产生的更加激烈对抗和不确定的不稳定因素,真正解决了双方的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偕安定,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