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杀鸡场工人行窃工友,落入法网被判刑。8月6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建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陈建飞,男,25岁,初中文化,新乡市某杀鸡场工人。2004年9月因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7年1月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治安拘留5日,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2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建飞在和杀鸡场工友一同去早市卖鸡时,借故于8时许返回杀鸡场,跳墙进入工人宿舍,盗走被害人周某IBM笔记本电脑一台、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邮政储蓄存折及被害人刘某的奇乐手机一部后潜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500元,被盗奇乐手机价值558元。案发后,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盗窃罪,主观恶性较深,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后,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