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中院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发布时间:2009-02-04 09:26:02


   新春传捷报,新乡中院再获殊荣,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近日作出决定,授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是反映一个单位整体文明水平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中全国法院系统共有11个单位获此荣誉,而新乡中院名列其中。

   这是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第二批表彰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和第四批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区),   据了解,2005年中央文明委表彰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等创建工作先进典型以来,各地各部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巨大进展和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为此,中央文明委决定:授予成都市等14个城市(区)全国文明城市(区)称号、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等672个村镇全国文明村镇称号、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等1343个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其中全国法院系统共有11个单位获此荣誉,而新乡中院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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