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在商场盗窃数部手机,为躲避抓捕将手机存在商场电子存包柜内,当儿子到拘留所探望自己时又叫儿子去取,销赃不成反被抓住证据。
2010年7月22日,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妇女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凤枝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李凤枝是一名四十多岁的无业妇女,好逸恶劳的她因长期没有经济来源,就动起了盗窃物品卖钱的念头。2010年1月28日,李凤枝来到新乡市某百货商场,准备趁乱下手盗窃。正值周末,商场里人头攒动,十分拥挤。李凤枝屡屡得手,偷了几部手机后,胆子也越来越大。
正在李凤枝得意之时,商场保安刘大雷巡逻到一楼大厅,恰好撞见李凤枝从旁边顾客的口袋中掏出一只手机。刘大雷上前一把将她抓住,李凤枝又惊又急,边反抗边抵赖说手机是捡来的,一会儿又说自己没有偷,是别人将偷来的手机让她保管。商场保安向警方报了案。
狡猾的李凤枝把刚偷来的那部手机偷偷扔到了珠宝柜台附近的地上。警方到场后,在珠宝柜台附近找到被李凤枝扔掉的一部手机,失窃的其他手机不翼而飞。
李凤枝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她的儿子周俊伟去拘留所看母亲。李凤枝将一张1月28日百货商场电子存包柜的取物凭条给了周俊伟,谎称自己的衣服和手机存在柜内,让他去拿。
周俊伟依言去商场电子存包柜取母亲留下的物品,却发现隔了一夜之后柜里的东西已被清理过。周俊伟只得去总服务台领取,当他向工作人员说明要领取3月28日其母亲存放的衣服和一部手机时,工作人员发现实际清理出的物品三部手机与周俊伟所言不符,于是将此事移交给了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经查认定,这三部手机正是李凤枝在商场盗窃的赃物,共计价值1500元。后李凤枝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凤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维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周俊伟因不明事实真相,不负刑事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